时间:2016-06-21 来源:天治基金 浏览次数: 字号:小中大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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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宣传增强反洗钱意识远离反洗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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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在法制化和国际化的轨道上又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开展反洗钱宣传,帮助投资者增强反洗钱意识,远离反洗钱。 一、洗钱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构成洗钱罪。清洗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也受刑事法律追究。 为了达到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不法分子常利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利用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主体,利用进出口贸易,利用互联网,利用拍卖行、珠宝商等特定非金融机构,通过现金交易,通过投资等渠道进行洗钱。 二、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金融业承担着社会资金存储、融通和转移职能,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掩护,改变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因此,金融业是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具有尽早识别和发现犯罪资金、追踪犯罪资金流向的先天条件。 200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首次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列为重中之重。十年来,我国反洗钱义务机构沿着《反洗钱法》设定的脉络,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严格监管和悉心指导下,反洗钱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三、投资者自我保护措施 a不随意出借身份证件供他人使用 b不随意出借账户供他人使用、替他人中转资金 c不随意替他人携带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 d不为身份不明人员代办金融业务 e不参与提供或使用非法金融业务,如地下钱庄 四、投资者参与反洗钱的其他方式 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和权利。公民可以选择多种形式进行举报,上海市反洗钱举报电话是021-58845444;举报信箱是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81号,接收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二部反洗钱处,邮政编码:200120。所有的举报信息及举报人姓名都是严格保密的。 每个公民都可以向身边的亲人、朋友、同事宣传反洗钱知识,为普及反洗钱知识、提高全民反洗钱意识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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