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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协议

时间:2007-12-10   来源:天治基金   作者: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字号:打印

本协议中网上交易委托的风险及乙方免责条款用黑体表示,建议投资者充分了解远程网上交易委托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含义,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选择网上交易委托及签订本协议。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网上交易协议

  甲方:网上交易的投资者

  乙方: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服务网站:www.chinanatur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4800    021-34064800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邮政编码:200031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1、本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2、本协议所表述的"网上交易"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包括开户、账户登记(即增开交易账户)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基金转换、修改分红方式、交易密码修改、变更账户资料、查询等业务。

  3、甲方投资于乙方管理的基金,根据各基金的具体要求,须开立乙方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投资者。

  4、甲方应保证用于投资乙方管理的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变更有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直接、间接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须承担因其提供不真实、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责任,包括对乙方及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6、甲方须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和身份识别凭证,建议定期更换交易密码。乙方对任何交易申请仅作表面真实性审查。凡使用甲方身份识别凭证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行为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交易,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7、根据各基金的具体要求,各基金业务的最终确认方为注册登记人乙方或中登。

  8、甲方的交易内容以乙方或中登的电脑记录资料为准,成交与否以乙方或中登确认为准。

  9、乙方对甲方的信息和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有关主管机关要求披露和乙方用于其内部管理用途的除外。

  10、网上风险提示:

  如果甲方愿意申请使用乙方网上交易业务,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客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醒甲方,网上交易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5)甲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6)甲方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影响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7)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漏,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11、免责条款: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4)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5)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

  (6)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7)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12、本协议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13、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乙方募集管理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乙方《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及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并接受上述所有内容。甲方明白投资于基金的风险及网上交易存在的风险,自愿通过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承诺上述业务视同本人亲临乙方柜台办理。

  14、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