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18 来源:首都公安法制 浏览次数: 字号:小中大打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对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定于2025年9月组织开展“全民反洗钱,护航新生活”反洗钱宣传月活动。本次活动聚焦大学生,老年人,企业财务人员等重点群体,引导社会公众学习新《反洗钱法》,宣传洗钱活动的危害性,提升社会公众对洗钱危害的认知,强调从事洗钱活动的严重后果,并提示社会公众防范身边的洗钱风险,引导其提升风险识别与应对能力。 天治基金积极开展2025年反洗钱月宣传活动,通过系列内容,向投资者普及反洗钱法,典型案例,以及如何防范生活中的洗钱风险。

一、什么是洗钱?
广义的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犯罪分子通过掩饰资金来源,改变资金形态或将资金转移至不易引起外界注意的地点来实现这一意图。常见的洗钱渠道包括:现金走私、向现金流量高的行业投资、购置流动性较强的商品、匿名存款或购买不记名有价金融证券、注册皮包公司虚拟贸易、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入等。
二、新反洗钱法有哪些要点?
202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施行。新法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健全国家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扩大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1. 明确反洗钱定义,新增“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的适用情形及兜底规定:
修订后的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修订内容对上游犯罪范围进行了扩展,增加兜底规定,即明确掩饰、隐瞒“其他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也属于洗钱活动,同时新增了“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的情形。
2. 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
(一)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请求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其监督检查。
(二)明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报送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对金融机构实施风险监测、评估,并就金融机构执行本法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评价;必要时可以约谈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反洗钱工作直接负责人,要求其就有关事项说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被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检查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数据、信息等。
(三)明确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的具体职责: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反洗钱信息中心”调整为“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职责任务从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调整为报告工作情况,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与监督管理。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还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提供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的补充信息
3. 完善相关机构人员的反洗钱义务规定
(一)进一步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在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基础上,应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员,定期评估洗钱风险状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据需要建立相关信息系统,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等方式,监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在境内外设有分支机构或者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总部或者集团层面统筹安排反洗钱工作。
(二)将金融机构建立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修改为“客户尽职调查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怀疑客户身份时,应开展尽职调查。具体措施上,由简单的身份信息查询和核实,变更为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涉及较高洗钱风险的,还应了解相关资金来源和用途。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从至少保持五年,变更为至少保存十年。金融机构依托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还应当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
(三)新增社会公众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条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二)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四)允许我国有关机关要求境外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活动,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信息:规定国家有关机关在调查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过程中,按照对等原则或者经与有关国家协商一致,可以要求在境内开立代理行账户或者与我国存在其他密切金融联系的境外金融机构予以配合。外国国家、组织违反对等、协商一致原则,直接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扣押、冻结、划转境内资金、资产,或者作出其他行动的,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执行,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外国国家、组织基于合规监管的需要,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供概要性合规信息、经营信息等信息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后方可提供或者予以配合。
(来源: 首都公安法制)
三、洗钱的危害是什么?
洗钱活动不仅危害金融安全,更对社会经济方方面面产生深远负面影响:
1) 增大有组织犯罪风险:洗钱活动可以提高犯罪活动的利润,当一个国家或地区成为洗钱天堂后,就会吸引更多的犯罪分子从事非法活动,破坏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2) 损害合法经营企业的利益:犯罪分子利用表面上合法且从事合法业务的企业,将非法活动所得收益与合法资金混合,以此掩盖真实的收入来源。这些企业往往拥有大量的非法资金,可用于为生产经营提供补贴,从而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提供生产或服务,使合法企业难以竞争。
3) 抑制外商投资意愿:一旦国际上认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商业与金融秩序已遭到洗钱犯罪的威胁和破坏,外商对该国家或地区的投资意愿将会大打折扣,不利于当地经济发展。
4)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国家税收一旦缩水,直接影响各项公共政策的实施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对宏观调控、收入分配等方面产生巨大影响,诚信纳税的纳税人的利益将间接受到危害。
5) 助长网络电信诈骗气焰:诈骗犯罪分子得手后,会通过各种手段将从受害人处骗来的资金“洗白”,使得涉诈资金难以被追索。被“洗白”的赃款为后续诈骗提供资金支持,可能造成更多受害人出现。
日常生活中,警惕“高薪兼职”邀请、“稳赚不赔”的投资广告,甚至朋友借用账户的“小忙”,都可能成为不法分子清洗黑钱的通道。做到“四不”:不贪图小便宜出租个人账户,不轻信高收益投资骗局,不涉足可疑资金交易,不随意泄露身份证、银行卡、验证码等个人信息。一旦发现异常,立即拨打110或向公安机关、反洗钱部门举报,共同斩断洗钱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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