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小中大打印
(一)什么是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应由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证券发行和证券期货经营业务的活动。主要表现形式包括非法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等。
(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有哪些特点?
目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呈现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是涉众性。这些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都是有预谋、并经过精心组织和策划,他们抓住了一些群众想一夜暴富、迅速致富的心理,编造美好“钱景”,诱骗群众上当。此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少则百人,多则千人,涉案金额大多在千万甚至亿元以上。
二是隐蔽性。非法中介机构手段隐蔽,大都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在未经法定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编织一张巨大的销售网络,寻找客户下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三是欺骗性。有些非上市公司编造虚假信息,以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为诱饵,以获取高额回报为幌子,以兜售所谓“原始股”为形式,采取非法手段诱骗群众购买股票,而实际上绝大部分企业都不可能到境外上市。有些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个人,往往以推荐股票为名,向投资者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咨询费等,或者约定从获取的利益中分成的方式向客户收取费用,骗取钱财。
四是易反复性。非法证券活动往往都是“一本万利”或“无本万利”,因而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犯罪分子极易铤而走险,在被相关部门查处后,立即挪个地点,死灰复燃,继续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五是犯罪主体的现代科技素质相对较高。犯罪主体大多受到良好的文化教育,具有一定的财政、金融、税收、证券、贸易、会计或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
六是作案前多进行精心预谋。商业领域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大多有一个根据自己的专长,预谋、酝酿、精心策划准备的过程。
(三)什么是非法发行股票?
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而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中,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主要是指机构或个人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主要是指公司的股东打着转让股份的旗号,自行或者委托中介机构以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转让股票的行为。
目前非法发行股票案件的基本特征:一是以在境内外上市、高额回报为诱饵,近期出现打着国内创业板上市旗号的新形式;二是以股权转让为手段;三是以社会公众,特别是中老年人为对象;四是以诈骗钱财为目的;五是非法发行股票的公司大多来自中西部地区。
(四)非法转让股票行为该如何认定?
关于公司及其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的性质认定,国办发[2006]99号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